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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滕玉丽与刘学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玉丽,刘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滕玉丽,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学超,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滕玉丽与被执行人刘学超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7000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7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