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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四川爱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爱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绵民终字第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爱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纪念碑街中段235号。法定代表人:姜银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英,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啸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纪念碑街中段237号。负责人:阙芝剑,主任。委托代理人:万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爱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城名人苑业委会”)车位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兰大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志主审、审判员田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爱迪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英、顾啸岳,被上诉人上海城名人苑业委会负责人阙芝剑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爱迪亚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江油市纪念碑街中段237号的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2007年6月10日编制的小区竣工总平面图显示:该小区总建筑面积14646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03416平方米、商业面积34924平方米、公建面积120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919平方米;总户数756户;规划地上机动车停车数110辆,地下机动车停车数168辆。爱迪亚房产公司交房后,因小区停车产生纠纷,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于2015年2月8日召开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上海城名人苑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向爱迪亚房产公司主张该小区业主公共部分的物权事宜(包括机动车车位权),并授权上海城名人苑业委会收取赔偿款的权利和接受移交物权的权利。该决议经该小区共计506户业主签字同意。另查明,上海城名人苑业委会成立后于2015年1月22日进行了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爱迪亚房产公司至今未取得该小区内地上机动车停车位的权属证书。上述事实,有备案回执、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营业执照、上海城●名人苑小区竣工总平面图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判认为:原告经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授权其代表业主向被告主张小区内地上机动车停车位的权属纠纷,系其作为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维护业主“共有和公共管理权利”的决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原告享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讼争车位的权属证书,不能认定诉争车位为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被告关于诉争车位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抗辩理由不成立。诉争车位应认定为归全体业主共有,原告请求确认小区内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将诉争车位向其移交,原告未举证证明诉争车位由被告实际占有,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原告未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内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属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二、驳回原告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四川爱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爱迪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提交了江油市规划局审批的小区规划图证明案涉车位系规划车位,但一审没有采信该证据,也没有说明理由,故一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对法律理解错误,以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理由不当。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所提交的规划图是变更后的规划图,与竣工规划图不符,上诉人对司法解释存在误解。二审查明:江油市规划和建设局规划处在2007年7月30日绘制的案涉小区总平面图载明地上商业机动车停车数34辆,地上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数148辆;该小区2007年6月竣工图载明小区地上机动车停车数110辆;2009年10月13日竣工图载明的地上机动车停车数34辆,地上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数128辆。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区内规划车位是否归业主共有。根据现有证据,2009年10月13日的竣工图载明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内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共计162辆,虽然与2007年的竣工图载明的数量不一致,但应当以最终的竣工图为准,即确认小区规划地上机动车位系162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及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委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讼争车位系占用共有道路或共有绿地建设,故其提出的讼争车位归小区业主共有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涉车位系规划车位,其权属应归爱迪亚公司享有。原判认为“爱迪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讼争车位的权属证书故不能认定讼争车位为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但不动产物权登记系物权公示方式,不能以登记与否作为是否具有物权的唯一方式,原审裁判理由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之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50元,由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兰大波审判员  赵 志审判员  田 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