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戈,钟宏玲等与陈均,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生,郭戈,郭雨婷,钟宏玲,李长洪,何广,陈钧,张莉,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1号原告周德生,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郭戈,女,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郭雨婷,女,汉族,1992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钟宏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兰智慧,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会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洪,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何广,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钧,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被告张莉,女,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宫殿街道梧桐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32234398-9。法定代表人李长洪,总经理。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安,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周德生、郭戈、郭雨婷、钟宏玲与被告李长洪、何广、陈钧、张莉、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原告周德生、郭戈、郭雨婷、钟宏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洪、何广、陈钧、张莉、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德生、郭戈、郭雨婷、钟宏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生、郭戈、郭雨婷、钟宏玲撤回对被告李长洪、何广、陈钧、张莉、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德生、郭戈、郭雨婷、钟宏玲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