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怡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怡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833号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博,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苏怡如,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怡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发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