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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唐银与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银,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7民初116号原告:唐银,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古勒巴格街二环。法定代表人:赵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力,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原住新疆阿勒泰市,现住特克斯县。委托代理人:高国俊,特克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银与被告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9元(原告唐银已预交279元),由原告唐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