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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满霞、郑海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霞,郑海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449号原告:刘满霞,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郑海林,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霞诉被告郑海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满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刘满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满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满霞负担。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秋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