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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明厅与周前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厅,周前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2188号申请执行人马明厅,男,1987年6月8月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周前广,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马明厅与被执行人周前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修成在全省多家金融机构存款情况以及车辆、房产信息。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因被执行人不再正常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为权利人出具营业税发票,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刘杉林执行员  孙先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