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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3号罪犯张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被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从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张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罚金刑尚未履行完毕,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