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盛士江诉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士江,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盛士江,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耿兴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士江与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士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 冶人民陪审员 许景波人民陪审员 姚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禹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