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薛守龙与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守龙,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45号原告薛守龙,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李月华,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敏,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游云善,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守龙与被告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守龙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守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守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为3347元,由原告薛守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剑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