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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第017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许与陈家增、曲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许,陈家增,曲媛,洪洋,陈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第01747-1号原告:王许,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高坤文,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增,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曲媛,女,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洪洋,男,汉族,1934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陈利华,女,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有亚,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许诉被告陈家增、曲媛、洪洋、陈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734元,减半收取32367元,由王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莉人民陪审员  谭 波人民陪审员  高平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