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28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其结婚后,因琐事经常与被告发生纠纷,被告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初,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以彩礼人民币30000元订婚。同年9月16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0年7月28日生男孩李某甲,随被告父母生活。2013年10月11日在镇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好,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多在异地务工,每年春节回家一起生活,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过矛盾,2016年2月5日原告回家与被告一起过年,2月9日因经济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带到娘家又发生争吵,2月11日,被告在叫原告回家时与原告母亲发生吵架,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主体身份;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3、原告陈述,证人李某乙、马某甲证言证实原、被告婚姻构成及婚后关系状况。上述证据,经依法审核,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孩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虽曾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理性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从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考虑,尚有和好希望。故原告诉请离婚,无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马某某和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封涛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