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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梁志坚与范璐、张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坚,范璐,张凯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796号原告:梁志坚,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13。被告:范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吉林大学珠海,身份证号码:×××0325。被告:张凯程,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身份证号码:×××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坚诉被告范璐、张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璐、张凯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志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璐、张凯程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坚撤回对被告范璐、张凯程的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61元,由原告梁志坚承担。审判员  董咏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