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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踊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