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周玉亮、许士荣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军,周玉亮,许士荣,王桂莉,许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曹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戴飞虎,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玉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向前,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士荣,农民。原审被告王桂莉,市民。原审被告许学华,市民。再审申请人曹军因与被申请人周玉亮、许士荣及原审被告王桂莉、许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阜良民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曹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2012年10月15日许士荣向周玉亮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砖瓦厂,只有一张借条,根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还需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出借人履行借款义务才生效,而原审周玉亮未提供实际履行义务的证明,另原审仅凭许士荣代理人认可就认定借贷履行明显不行,不排除双方串通的嫌疑。被申请人周玉亮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许士荣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谈步专于2015年3月3日原审庭审中自认2012年10月15日许士荣向周玉亮借款20万元属实。复查听证过程中,曹军陈述担保经过“我与许士荣不熟悉,朱明耀给我打电话,说他向周玉亮借款20万元,让许士荣打条子,请我担保,等他老婆做完月子后由他老婆重新打条子,我是临时担保。朱明耀打电话后,我又打电话给周玉亮,并讲我与许士荣不熟悉,朱明耀让我来担保,问周玉亮是否认可我担保,周玉亮说认可我担保,就走个形式。”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提出申请。现曹军以原审未有查清案涉借款是否交付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但案涉借款人许士荣已经在原审庭审中对收到借款事实予以自认,现曹军的相关陈述及复查过程中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对案涉借款事实的认定。综上,曹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曹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余春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周 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