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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雨坤与付学龙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坤,付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56号申请执行人王雨坤,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付学龙,地址榆树市壹品尚城*栋*单元***室。王雨坤与付学龙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学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雨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付学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雨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付学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雨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