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孟新与陈银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孟新,陈银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13号原告胡孟新。被告陈银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孟新与被告陈银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孟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孟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孟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胡孟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