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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孟新与陈银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孟新,陈银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13号原告胡孟新。被告陈银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孟新与被告陈银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孟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孟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孟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胡孟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