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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蔡连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23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连军,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工人,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油城。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盐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池县看守所。辩护人杜萍。辩护人丁娜。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连军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小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连军及其辩护人杜萍、丁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蔡连军通过张某1、行某认识了为女儿办理工作的被害人仇光旗仇某1。被告人蔡连军在收受仇光旗仇某1的钱财后,给仇某2办理了陕西省靖边靖三联轻烃厂的临时工。2010年6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蔡连军以能为仇某2办理正式工及工作地点分配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仇光旗仇某173万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蔡连军以能为仇光旗仇某1在长庆油田公司入油罐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仇光旗仇某130000元;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蔡连军因无力偿还他人债务,遂虚构给仇某2办理工作的长庆油田公司人事处处长张某2挪用公款700万元被组织调查的事实,并以张某2被调查便无法给仇某2办理工作为由,让仇光旗仇某1想办法替张某2将挪用的钱补上,2014年10月22日、10月27日、11月6日,仇光旗仇某1分三次给被告人蔡连军打款435万元;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蔡连军虚构其在青海省的茶卡盐场有1200万元的工程需要上税,并以因其无力缴纳税款,上税后结算工程款便能给仇光旗仇某1还钱为由,让仇光旗仇某1为其缴纳税款,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蔡连军多次骗取仇光旗仇某157.4万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蔡连军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连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诈骗数额56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蔡连军在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蔡连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蔡连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中,蔡连军通过行红索要的30000元、为仇某2办户口索要的50000元、入油罐车索要的30000元、蔡连军帮蔡某1借款40万元、蔡连军收到仇光旗仇某1打款100万元出具了借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为挽回损失继续向蔡连军给付了57.4万元,均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2.被告人蔡连军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蔡连军通过张某1、行红认识了为女儿仇某2办理工作的被害人仇光旗仇某1。被告人蔡连军在收受了仇光旗仇某1的钱财后,给仇某2办理了陕西省靖边靖三联轻烃厂的临时工。2010年6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蔡连军以能为仇某2办理正式工及分配到好的工作地点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仇光旗仇某173万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蔡连军以能为仇光旗仇某1在长庆油田公司入油罐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仇光旗仇某130000元。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蔡连军因无力偿还他人债务,遂虚构给仇某2办理工作的长庆油田公司人事处处长张某2挪用公款700万元被组织调查的事实,并以张某2被调查便无法给仇某2办理工作为由,让仇光旗仇某1想办法替张某2将挪用的钱补上。2014年10月22日、10月27日、11月6日,仇光旗仇某1分三次给被告人蔡连军打款435万元。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蔡连军虚构其在青海省的茶卡盐场有1200万元的工程需要上税,并以因其无力缴纳税款,上税后结算工程款便能给仇光旗仇某1还钱为由,让仇光旗仇某1为其缴纳税款,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蔡连军多次骗取仇光旗仇某157.4万元。被告人蔡连军共计骗取被害人仇光旗仇某1568.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蔡连军因急需用钱先后二次向仇光旗仇某1借款共计20万元,已偿还90000元。被告人蔡连军被捕后,其家属代其向仇光旗仇某1偿还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依职权出示并经被告人蔡连军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的来源、立案及侦破经过;2.证明,证实被告人蔡连军系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员工,2009年7月1日由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调入工作至今;3.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明细查询、账户明细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卡卡转账凭证一份、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凭证三份、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一份、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凭证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二份、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三份、账户余额查询(合并)、账户明细查询(合并)、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活期交易明细查询,证实:(1)×××的卡号于2014年10月22日转账100万元,交易费25元;2014年10月27日,户名为仇光旗仇某1、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户名为蔡连军、卡号为×××的银行卡转账300万元,手续费50元;2010年4月20日,户名为行红、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汇款10万元;2014年10月10日11时53分07秒,62284812001035****2的账号向62284519460013****66的账号(转入方姓名*连军)转入70000元,手续费21元;2014年10月9日,付款人为仇光旗仇某1、付款账号为×××0013341235×××向收款人为蔡某1、收款账号为6210651100060543转账40万元;2014年10月8日20时07分26秒,62220829030000****6的账号向×××的账号转入20000元;2014年9月15日,付款人为仇光旗仇某1、付款账号为×××0013341235×××向收款人为蔡连军、收款账号为×××9885692转入90000元,手续费27元;2015年3月9日,户名为蔡连军的×××的账号存入30000元;2015年1月23日,户名为蔡连军的×××的账号存入12万元;户名为蔡连军的×××的账户存入30000元;2014年11月17日,付款人为仇光旗仇某1、付款账号为×××0013341235向收款人为蔡某2、收款账号为×××转账37万元,手续费50元;2014年10月9日、2014年11月6日、2015年1月13日,仇光旗仇某1分别向蔡连军的6222082902000582595的账号分别汇款20000元、35万元、24000元;(2)2015年12月17日,核心账号为×××、介质号为6230958600001219365、客户名为蔡连军账户余额为896.65元、开户网点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永固支行,核心账号为×××、介质号为6229478100013341235、客户名为仇光旗仇某1账户余额675.13元、开户网点为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街信用社;仇光旗仇某1的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于2014年9月15日、2014年10月9日、2014年11月17日分别转账90000元、40万元、37万元;(3)仇光旗仇某1的622848120010352201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5年6月14日更换卡号为×××,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用户名为蔡连军,卡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卡用户名为杨某1;蔡连军的×××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28日、2015年3月9日分别转存70000元、100万元、300万元、30000元、30000元;杨某1的6228481208136847975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10月22日支出100万元;仇光旗仇某1的×××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28日分别转支70000元、300万元、30000元;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证实毛文忠于2014年11月5日猝死;5.报案材料(复印件),证实:(1)毛文忠于2014年10月2日自述系金凤区武装部退休干部;2013年,毛文忠通过张某1认识了蔡连军,蔡连军称能安排人进长庆油田工作,并且是合同制B岗,每个指标收80000元;(2)毛文忠给蔡连军提供了79个指标,共给蔡连军汇款632万元,有9人多收了10000元,共计收了641万元;蔡连军称于2013年8月底全部进入长庆油田工作,但一个也没进入,其要求蔡连军退钱,蔡连军一直推托;2014年3月底,蔡连军称有一批大学生和临时工转正人员,但还得每人交80000元,共有130人,共给蔡连军汇款1040万元,蔡连军打了700万元的收条;(3)由于等得时间太久,部分人要求退钱,毛文忠拿出自己的存款100万元、用房屋贷款260万元、向朋友借款近百万元退了部分钱,最后事情没办成;6.迁入人口登记(复印件)、准予迁入证明(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城镇农转非入户审批表(复印件),证实2011年6月27日,仇海蓉户籍从盐池县花马池镇迁入银川市兴庆区燕鸽湖派出所;7.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2013年6月3日,蔡某2与湟中县田家寨镇群塔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蔡某3租用群塔村河滩边闲置土地,租期10年、租金每年500元;2013年8月23日,蔡某3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名称为群塔尔休闲茶园,经营范围为小型餐馆,经营场所在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群塔村,从业人员5人,资金30万元,经工商部门批准,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群塔尔休闲茶园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2013年8月23日,群塔尔休闲茶园经营者为蔡连军;8.说明,证实2016年8月17日,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蔡连军并未在该公司承包工程;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连军犯罪时已达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毛文忠的自述材料系本人书写;11.证人行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2010年,其与仇光旗仇某1聊天中提到要给他当兵复员的女儿在石油上找工作;其认识的国资委的张某1给其打电话称认识的一个人有一个在石油上工作的名额,其便告诉了仇光旗仇某1,仇光旗仇某1让其帮忙给办理,其问张某1需要多少钱,张某1称需要10万元,后仇光旗仇某1给其卡上打了10万元,其和仇光旗仇某1一块拿着仇光旗仇某1女儿的档案及身份信息去了张某1的办公室,其将10万元给了张某1,张某1称一定能办成;(2)过了一个多月,其通过张某1联系了蔡连军,蔡连军称还得30000元,仇光旗仇某1到银川送钱便与蔡连军认识了,之后仇光旗仇某1与蔡连军直接联系;(3)2014年,仇光旗仇某1打电话问其是否能联系到蔡连军,并称被蔡连军骗了,至今他女儿的工作没有解决;(4)其辨认出被告人蔡连军即是为仇光旗仇某1女儿办理工作的人;12.证人张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2010年,其通过长庆油田的孟克霖认识了蔡连军,蔡连军称可以为当兵复员的人办理石油上的工作,其便将此事打电话告诉了认识的行某,行某称有个朋友仇光旗仇某1的女儿当兵复员回来想找石油上的工作,其便和蔡连军联系,蔡连军称办事情需要50000元,其便告诉了行某,后其将50000元分两次转给了蔡连军,行某和仇光旗仇某1将仇光旗仇某1女儿的复员手续给了其;之后,其将行某和仇光旗仇某1的电话告诉了蔡连军,由他们自己联系;蔡连军又要30000元,其告诉行某后,行某提出由蔡连军和仇光旗仇某1直接联系,其便再未管过;(2)后来,其听说蔡连军将仇光旗仇某1的事情没有办成,当时说的是正式工,给办成了临时工,仇光旗仇某1还被蔡连军骗了很多钱;(3)其与毛文忠于九几年就认识;3013年7月初,毛文忠通过其认识了蔡连军,蔡连军称长庆油田公司招收退伍军人,安置一个退伍军人需要5万元至10万元,毛文忠表示同意,之后毛文忠与蔡连军将退伍军人的事谈好了,因与蔡连军不熟悉,将钱打到了其账户内,其又将钱打给蔡连军;蔡连军将毛文忠介绍的退伍军人安置到长庆公司上班,后来发现安置的退伍军人都是以保安公司的身份上班,是临时工,其告诉了毛文忠,毛文忠便提出让蔡连军将钱全部退了;蔡连军给其退了94万元,其又转给毛文忠,还有55万元没有退,其自己先垫付给了毛文忠;(4)其辨认出被告人蔡连军即是为仇光旗仇某1女儿办理工作的人;13.证人张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其在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资处任处长;(2)其不认识蔡连军、仇光旗仇某1,从未与182XXXX****、182XXXX****、139XXXX****的手机号码通过话;(3)其公司管理人事的部门叫劳动工资处,负责各厂操作员工的招录、聘用,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气三厂是其单位下属管辖单位,人事属于其部门管理;(4)2015年以前,其单位通过民政厅直接招录、安置复转军人,和下面的基层单位没有任何关系;2015年后不再安置复转军人,人事招录只针对油田子弟招录;(5)经其对包括被告人蔡连军在内的11名男性进行辨认,其未能辨认出被告人蔡连军;14.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1)毛文忠系其前夫,二人于2014年9月份离婚;毛文忠原系银川市金凤区武装部部长,2010年退休;(2)2014年,陆续有人到家中找毛文忠要钱,其听那些要账的人给毛文忠说,是否能进长庆油田工作,不能进去就退钱,毛文忠给要钱的人说再等等;2014年10月底,毛文忠回老家河北时心脏猝死去世,那些人还到家中要钱,其在家中翻出了毛文忠生前的一份报案材料,遂到公安机关报案;(3)毛文忠给人安排进长庆油田工作的事其一直不知道,直到有人到其家中要钱,其才知道,后来其翻出的毛文忠的报案材料中写明共收了700多万元,并都交给了蔡连军;1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1)其自己成立了银川金桥众和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公司承包了靖边县靖三联轻烃厂的操作工,经常与长庆油田采油三厂有业务往来,吴某是采油三厂人事科的,委托其给几个年轻人安排工作到靖边县靖三联轻烃厂,安排的工作都是其公司招的临时工,与长庆油田没有关系,只要学历、体检、性别符合要求,经过简单的面试就可以上班;(2)其不认识蔡连军;其对仇海蓉是否在靖边县靖三联轻烃厂上班没有印象;1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1)其自2005年8月份至2015年1月份担任采油三厂人事科副科长;蔡连军原来系采油三厂职工,与其是同事,后来调到采气三厂工作;(2)蔡连军委托其给五六个年轻人安排工作到轻烃厂,其将蔡连军说的人推荐给王某,由王某帮忙安排进轻烃厂工作;(3)长庆油田采油三厂将轻烃业务外包了出去,具体的管理部门是业务公司,员工工资也由业务公司发放,轻烃厂的普通员工全部是业务公司招的临时工,不属于长庆油田采油三厂的合同制职工,只有重要岗位才是采油三厂的合同制职工;(4)采油三厂合同制职工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制A,是公司面向石油高校招聘的大学生;第二种是合同制B,是长庆油田的职工子女,俗称石油子弟;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全部由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统一管理,其没有能力办理合同制职工;17.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与蔡连军有亲戚关系;2012年,蔡连军回到西宁市,准备与其在茶卡盐场承包点工程干,因找不到门路没有承包到工程,之后二人再未联系;18.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与梁增升系夫妻;2014年初,蔡连军租了其家的1.3亩土地用于盖农家乐,租金每年1300元、租期10年,蔡连军给了其13000元,双方没有签合同,租的土地没有土地证;19.证人安某证言,证实蔡连军原来与其同村,后来搬了出去;2014年初,蔡连军租了其家的0.7亩地盖农家乐,租金每年400元、租期20年,蔡连军给了其8000元,双方签了租赁合同,租的地没有土地证;20.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系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群塔村村主任,2015年12月份卸任;蔡连军所建的农家乐一部分占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部分占了安某和梁某的土地;2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之前通过郝某认识的杨某2将其儿子安排到了银川市公共事业交通分局工作,之后其儿子发现不是正式工就辞了职,杨某2和郝某将收的40万元退了;杨某2又介绍其认识了毛文忠,称可以将其儿子安排到长庆油田正式工人B岗上班;2014年3月份,其给毛文忠转了32万元,毛文忠给其出具了收条,之后又陆续向其要了90000元,但未安置工作;22.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其与毛文忠系战友关系;2013年1月份,毛文忠打电话称可以安置孩子到长庆油田工作;3、4月份,其一个亲戚的孩子李某3、一个同学的孩子张某3、一个朋友的孩子杨某3需要安排工作找到其,其便联系毛文忠,毛文忠称每个人10万元,其分两次给了毛文忠20万元,其朋友凑了70000元交给了毛文忠的妻子田某;之后其问安置工作的事情,毛文忠一直推辞,也未退钱,其自己凑钱退给了其同学和朋友;2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与毛文忠系战友关系;其通过毛文忠帮于某等五人办理工作,向毛文忠汇了款,但安排的是临时工,并非毛文忠承诺的一年后转正,之后五人都不干了;24.证人郝某证言,证实其通过杨某2给其朋友刘某1的儿子找工作,其将刘某1交给其的23万元给了杨某2,之后刘某1又给了杨某213万元,杨某2找毛文忠将刘某1的儿子安排到银川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工作,刘某1的儿子发现不是正式工就辞职了,刘某1要求其和杨某2退钱,其将刘某1的钱全部退了;之后其听说刘某1直接找毛文忠办工作被骗了;2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其父亲刘某1花钱通过郝某给其安置工作,之后其到银川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上班,后发现不是正式编制便辞了职;后郝某介绍其父亲认识了毛文忠给其联系去长庆上班,其父亲给了毛文忠32万元,但没能给其安排工作;26.被害人仇光旗仇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2010年1月份,其女儿仇某2从部队转业回来,其便委托行红帮忙找人给其女儿找个工作;4月份,行某打电话称银川国资委的张某1可以帮忙,但得花10万元,其于4月20日给行某转了10万元,随后其和行某将其女儿的身份信息和当兵复员档案交给了张某1,张某1称办事的人是石油上的人,给他办了好多事,这次专门为了感谢张某1给了一个石油上正式工的名额,并称一定能办成,其便等消息;过了十天左右,行某打电话让其女儿到银川医院体检,之后回到家;2010年6月份,行某打电话称办事的人叫蔡连军,说还需要30000元,其于次日赶到银川将钱交给了蔡连军;又过了十几天,行某打电话让其女儿到靖边靖三联轻烃厂上班,其将女儿送到靖边靖三联轻烃厂上班,几个月后,其女儿回来称是临时工不是正式工,其便给蔡连军打电话询问,蔡连军称让其等着转正式工就行了,其女儿又去上了一年多班还是没有转正就回到了家;其又问蔡连军,蔡连军让其等等,称石油上出了问题,暂时不敢给其女儿办理转正的事情,并称肯定能办成,其便继续等着;之后其又打电话,蔡连军称中纪委正查石油上的领导,事情都办好了,就差领导审批了,因当时中纪委确实在查石油上的事,其便相信了,一直在等;(2)2012年5、6月份,蔡连军称要将其女儿工作转成正式的,得将户口转到石油城,让其女儿装成石油子弟,其打听石油上内部转正式必须是石油子弟,其就相信了蔡连军,蔡连军称跑关系需要50000元,其给了蔡连军50000元;之后,其女儿户口转到了石油城;(3)2013年4、5月份,蔡连军给其打电话称有点事手头紧向其借10万元,其便给蔡连军汇了10万元,并问其女儿的事情,蔡连军称没问题;8、9月份,蔡连军又向其借了10万元,其又给蔡连军汇了10万元;10月份,蔡连军给其还了90000元,称剩下的之后还;(4)2013年11月份,蔡连军打电话称给其在石油上入一辆油罐车拉原油挣点钱,其问得花多少钱,蔡连军称入一辆车30000元,其便给蔡连军打了30000元,其将入油罐车的事给其一个有油罐车的亲戚说了,如果办成让其亲戚的车去拉,过了一段时间也没有结果,其也再未向蔡连军提及;(5)2014年9月份,蔡连军称其女儿的事情办好了,就存在分配的问题,如果往银川和西安好的地方分配还得给领导送钱,其提出办到银川,蔡连军称办到银川需要90000元,其通过其联社的卡(卡号:×××0013341235×××)向蔡连军给其发的一个联社的卡号×××9885692×××转了90000元;(6)后来,蔡连军称办到西安去但得多花钱,其表示同意;10月8日,蔡连军打电话称往西安办,问其要20000元,其用其工行的卡(卡号:×××)给蔡连军的6222082902000582595工行卡转了20000元;10月9日,蔡连军又让其转20000元,其又给蔡连军转了20000元,后蔡连军称不够又让其转40万元到蔡某1的卡上,其用其联社的×××0013341235×××卡向蔡某1的×××0060543卡转账40万元;10月10日,蔡连军称不够让其转70000元,其通过其农行卡×××向蔡连军的×××农行卡转账70000元;没过几天,蔡连军称钱不够准备到定边办事情让其准备50000元送到盐池高速路口,其便取了50000元交给了蔡连军,其问其女儿的事情,蔡连军称好着呢,让其继续等;(7)2014年10月22日,蔡连军到了盐池,称给其女儿办事的西安石油劳动人事处的处长张某2因挪用公款700万元资金短缺补不上,让其想办法先给补上,只使用一个月,之后其女儿的事情就可以顺利办成,期间蔡连军接了个电话,称对方张处长,并让其接了电话,对方自称是张某2处长,其女儿的事情一定给办好,让其想办法帮忙将挪用的700万元的公款的缺口补上,其当时比较相信,便和蔡连军找到杨某1借了100万元,其给杨某1出具了欠条,杨某1问了蔡连军的卡号,于当天将100万元打到了蔡连军的卡上;过了几天,蔡连军称钱不够,让其再给300万元,只用十天,其便问别人借了300万元,于10月27日通过其×××的农行卡向蔡连军的×××农行卡转了300万元;蔡连军称不够又让其打35万元,其便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其6222082903000006296的工行卡向蔡连军的×××的工行卡转了35万元,蔡连军称过几天就还;过了十天,其向蔡连军要钱,蔡连军称张某2处长暂时拿不出钱,正在三亚出售一套价值800万元的房子,其当时相信了,其隔几天就向蔡连军催要钱,其当时已顾不上给其女儿办工作的事情了,只想着将蔡连军以张某2处长挪用公款的435万元尽快要回来;(8)11月份,其又向蔡连军要钱,蔡连军称张某2处长在三亚的房子没卖掉突然得急病死了,其便问蔡连军的去向,蔡连军称在青海西宁自己的茶园,其便赶到蔡连军在西宁的茶园要钱,蔡连军让其放心会将钱给其还上,并称在青海承包的盐湖挖盐的1200万元下来就给其还上,其便回到了盐池;(9)其感觉被骗了,经打听得知蔡连军所说的西安石油人事处的处长张某2确有其人但不认识蔡连军,张某2处长没有挪用公款也没有死亡,其没有揭穿蔡连军,只想着将蔡连军骗的钱要回来,其多次给蔡连军打电话,蔡连军称盐湖的钱需要凑40万元的税款,其为了索要被骗的钱款,并对蔡连军抱有一线希望,于11月17日通过其联社×××0013341235×××的卡向户名为蔡邦贵的×××的卡转账37万元,蔡连军称不够,其又通过其×××的农行卡向蔡连军的6228451946001368066农行卡转了30000元;之后,其继续等蔡连军的消息,一直没有结果;(10)2015年1月份,其向蔡连军要钱,蔡连军称盐湖的钱已经到了银行,银行的人不给划拨需要送礼,其便抱着希望,于2015年1月13日通过其×××的工行卡向蔡连军的×××的工行卡转了24000元,蔡连军称不够,其又用其联社×××0013341235×××的卡向蔡连军×××的卡转了12万元,蔡连军还称不够,其又于2015年3月9日通过其×××的农行卡向蔡连军的×××农行卡转了30000元;之后其感觉彻底被骗了,便报了案;(11)其手机号为139XXXX****;其辨认出蔡连军即是骗其钱的人;27.被告人蔡连军的供述,供称:(1)其系乌审旗长庆油田采气三厂工人;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2XXXX****;(2)2006年,其认识了在国资委上班的张某1,张某1问其是否能在长庆油田安排临时工,其称可以,之后其将张某1介绍的几个人安排到长庆油田经警队上班;2010年,张某1问其是否能给姓行的女老师的仇姓朋友的女儿找个石油上的工作,张某1称给其50000元,其称50000元只能办成临时工,张某1称可以,并于2010年的4月20日左右给其转了50000元,张某1让其办工作的人叫仇某2,其联系长庆油田采油三处人事科的副科长吴某帮忙办理,将仇某2安排到靖边靖三联轻烃厂工作,其只让张某1联系仇某2体检,没说明让到靖边靖三联轻烃厂;后其直接与行某联系,得知行某给了张某110万元,其便称还得需要30000元,行某称问下仇光旗仇某1并称将仇某2的资料交给了张某1,其从张某1处取了仇某2的个人资料;过了一二天,仇光旗仇某1当面给了其30000元;又过了十几天,其给行某打电话称让仇某2到靖边靖三联轻烃厂报到;几个月后,仇光旗仇某1打电话询问怎么给他女儿办的是临时工,其称办理合同制B(正式职工)有难度,先以合同制A(临时工)干着,并且转成合同制B先得将户口转到油田上,仇光旗仇某1问其转户口需要多少钱,其称需要50000元,仇光旗仇某1给其打了50000元;其通过其石油城石油派出所的同学郭某将仇某2的户口转到了石油城;之后仇光旗仇某1再没有问过他女儿的事情,按照其说的等机会;(3)2011年底,仇光旗仇某1打电话称他女儿已经干了一年多还未转正就回家了,问其怎么办,其称石油上出了问题,暂时不敢给职工办理转正的事,有人在查,暂时等等;之后仇光旗仇某1又打电话询问,其想起油田内部发的文件中要招一批石油子弟,就骗仇光旗仇某1事情办成了,中纪委查呢,只剩下领导审批了,实际其没有找人给仇某2办理工作;(4)2013年4、5月份,其称有点事需要钱向仇光旗仇某1借了10万元建其在青海省湟中县田家寨镇的农家乐,仇光旗仇某1问他女儿的工作的事,其称好着呢;8、9月份,其向仇光旗仇某1借了10万元装修农家乐;10月份,其给仇光旗仇某1还了90000元,剩下的11万元称过段时间还;(5)2013年11月份,其听说其单位私人的油罐车可以入到单位的车队拉油挣钱,其未核实真假,其当时手头紧,想着从仇光旗仇某1处骗点钱花,其打电话给仇光旗仇某1称石油上能入油罐车,一年能挣二三十万元,并称找人托关系需要30000元,仇光旗仇某1向其转了30000元;其问其朋友入油罐车的事,其朋友称很难办,其便没有托人办理,将30000元自己平时花销了;仇光旗仇某1给其打电话称已将油罐车找好了,其让仇光旗仇某1等着,仇光旗仇某1再没有问油罐车的事;(6)其原在银川市金凤区武装部任部长的朋友毛文忠因通过其解决复原军人工作的事,每次解决一个人给其50000元的好处费,给其打了140多人的好处费共计700多万元,其解决了八十人左右的工作,还有六十几人的工作未解决;2014年下半年,毛文忠给人找工作的事被人告了,因毛文忠收的钱和办的事不相符,与其给仇某2办的工作一样,纪委的人在查,毛文忠向其催要给其的720万元,其怕事情牵连到自己,将其卡内的300多万元分次给了毛文忠,剩余的钱因其建农家乐花销了没法还上;2014年9月份,因毛文忠催促要钱,其想到利用给仇光旗仇某1的女儿找工作的事情骗点钱应急,其便打电话给仇光旗仇某1称仇某2的工作已经办好等着分配,要分配到西安或者银川还得花钱,仇光旗仇某1称希望将仇某2的工作办到银川,其称难度大一点、花的钱比较多,其提出先转90000元作为活动费用,仇光旗仇某1随后给其打了90000元,其转给了毛文忠;2014年10月8、9日,其又骗仇光旗仇某1称到西安给仇某2找人办工作,实际其在银川,其让仇光旗仇某1转20000元,仇光旗仇某1给其转了20000元,第二天,其又给仇光旗仇某1打电话称钱不够再转20000元,仇光旗仇某1又给其转了20000元,其将40000元转给了毛文忠;(7)其朋友蔡某1到银川找其索要92万元的建农家乐的建筑材料费,其向同学、朋友借了52万元,还差40万元,其便打电话给仇光旗仇某1称跑关系需要40万元,其将蔡某1的卡号发给了仇光旗仇某1,仇光旗仇某1给蔡某1转了40万元,蔡某1收到钱的时候其就在蔡某1的旁边;当晚,其与蔡某1回了青海;(8)为了给农家乐买东西,其打电话骗仇光旗仇某1称给他女儿办事还要70000元,仇光旗仇某1向其转了70000元;几天后,其去乌审旗办事路过盐池,打电话给仇光旗仇某1称领导到乌审旗检查工作,刚好检查工作的时候给仇某2办工作,仇光旗仇某1给其准备了50000元送到了高速路口;(9)2014年10月22日,其给毛文忠还了400万元,毛文忠催其还剩下的320万元,其想到利用仇光旗仇某1女儿的事情骗仇光旗仇某1借钱,其在驾车往盐池走的路上打电话向毛文忠说了仇光旗仇某1女儿工作的事情,其让毛文忠冒充长庆油田总公司人事处的张某2处长,以张某2出了事被查,让仇光旗仇某1帮忙渡过难关后就给仇光旗仇某1的女儿解决工作为由向仇光旗仇某1借钱,毛文忠表示同意;其到盐池见到仇光旗仇某1后,称给仇某2办工作的长庆油田总公司的人事处处长张某2挪用公款700多万元正被石油部的领导查账,要将缺口补上,否则查出来将张某2撤职后仇某2的工作就办不成了,同时其给毛文忠打了电话,其故意称对方张某2处长并说了挪用公款的事情,并称其和其朋友仇总说好了,利息有点高,毛文忠在电话里说利息高点没关系,并说一定将仇总女儿的工作办好,其又让仇光旗仇某1接了电话,毛文忠装作是张某2处长,并按其之前教的话说了,仇光旗仇某1带其到仇光旗仇某1的朋友杨总处借了100万元,约定一个月的利息10万元,仇光旗仇某1给杨总出具了条据,其给仇光旗仇某1出具了100万元的条据,杨总将钱转给了其,后其将钱给毛文忠转了20万元、给毛文忠说的一个姓杨的转了30万元、给毛文忠现金50万元;(10)10月27日,其给仇光旗仇某1打电话询问借钱的情况,仇光旗仇某1称又借了300万元、利息3分,其让仇光旗仇某1将300万元打到了其银行卡上,其给毛文忠转了220万元,给其朋友还了50万元,剩下的30万元给其农家乐买了办公用品等;(11)11月2日,听说毛文忠死了,其估计毛文忠的事情了结了;11月初,其在青海有人向其索要欠款,其又骗仇光旗仇某1说张某2处长还差35万元,仇光旗仇某1又给其转了35万元,其将钱给青海的朋友还账了;过了几天,仇光旗仇某1向其要钱,其称张某2处长暂时拿不出钱,张某2处长正将在三亚的一套价值800万元的别墅出售;(12)11月十几号,向其催账的人太多,仇光旗仇某1也向其索要借给张某2的435万元,其称其在经营农家乐,之后仇光旗仇某1到其经营的农家乐要钱,其称张某2处长死了,由其替张某2处长还钱,又称其在茶卡盐湖有铲车往出推盐的活马上要结算1200万,等钱下来就给仇光旗仇某1全部还上,后仇光旗仇某1走了;过了几天,其给仇光旗仇某1打电话称盐场的活结算要缴税款40万元,税款交了就有钱了,仇光旗仇某1问其是否有农村信用社的卡,其便让仇光旗仇某1将钱转到其亲戚蔡某2的卡上,仇光旗仇某1给蔡邦贵的卡上转了37万元,其取出后全部还了账;过了十天左右,其又以办税票还差30000元为由,让仇光旗仇某1将30000元转到其银行卡上,其将30000元取出后还了账;(13)2015年1月份,有人向其索要借款,其以盐场的税款不够,让仇光旗仇某1给其打了24000元;2015年1月二十几号,又有人向其催账,其又以盐场的税款不够让仇光旗仇某1给其打了12万元,其将60000元还了账,60000元自己春节花销了;(14)2015年3月份,其没钱了,便以盐场缴税款还需要30000元为由让仇光旗仇某1给其打了30000元;(15)之后,仇光旗仇某1向其要钱,其便以盐湖的钱快下来推托;仇光旗仇某1向其多次催要,其为了稳住仇光旗仇某1,算了400万元的利息,给仇光旗仇某1出具了一张600万还是700万的条据;后其没钱还,便以各种理由骗仇光旗仇某1,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未向仇光旗仇某1还一分钱;(16)其共拿了仇光旗仇某1593.4万元,其中50000元是为仇海蓉找工作仇光旗仇某1主动给其的,还有20万元是其向仇光旗仇某1借的,已还了90000元,其骗了仇光旗仇某1568.4万元。综上,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蔡连军及其辩护人质证后均无异议。上述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连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诈骗数额568.4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连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蔡连军通过行红索要的30000元、为仇某2办户口索要的50000元、入油罐车索要的30000元、蔡连军帮蔡有鹏借款40万元、收到仇光旗仇某1打款100万元出具了借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为挽回损失继续向蔡连军给付了57.4万元,均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及被告人蔡连军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经查,被告人蔡连军在明知其没有为仇某2办理正式工、将私人油罐车加入长庆油田采油三厂拉运原油的能力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蔡连军为向蔡某1支付所欠建筑材料费而以需要为仇某2的工作跑关系为由向被害人骗取钱财,并让被害人将40万元直接打给了蔡某1,被告人蔡连军以虚构为张某2处长填补挪用的公款并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并非民间借款,及之后在被害人多次催要435万元时,继续虚构承包工程需缴税、缴税后即可拿到1200万元工程款给被害人还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并用以其自身还账、花销,被告人蔡连军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量刑的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连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31年4月17日止。)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568.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婧审 判 员  延 雯人民陪审员  赵清梅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