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郁红强与郁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红强,郁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郁红强,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包屯镇郁岗村。身份证号4127211977********。委托代理人徐瑞彬,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郁建华,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包屯镇郁岗村。身份证号4127211980********。原告郁红强诉被告郁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红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郁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红强诉称,2015年8月27日6时许,付继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从厉庄乡黄庄村由东向西行驶至豫2**省道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的被告郁建华相撞,原告乘坐被告郁建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通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三、四节压缩性骨折,住院20多天,花去医疗费28790.55元。该事故经通许县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郁建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付继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原告已与付继成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被告郁建华对原告分文未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郁建华赔偿:医疗费13372.29元、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107.66元。被告郁建华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6时许,付继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厉庄乡黄庄村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豫2**省道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豫P6H2**号两轮摩托车行驶的被告郁建华相撞,原告乘坐被告郁建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通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28790.55元。该事故经通许县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郁建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付继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郁红强的伤情于2015年12月28日在开封京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郁红强与付继成就付继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864元/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郁红强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原告郁红强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郁红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付继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与付继成就其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被告郁建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郁建华承担5000元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并参照原告诉求,原告应当认定的损失有医疗费28790.55元、误工费3000元(诉求未超实际损失按诉求)、护理费1560元(诉求未超实际损失按诉求)、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营养费400元(20元×20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0元(诉求未超实际损失按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8682.75元。上述损失中超出交强险损失有医疗费1879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营养费400元,共计19790.55元,应由被告郁建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为5937.17元,故被告郁建华共计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37.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郁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赔偿原告原告郁红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37.17元。二、驳回原告郁红强对被告郁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郁建华承担75元,被告郁红强承担625元。(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应承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文宪审判员 刘路慧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