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自由与常好刚、李朝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好刚,李朝彬,张自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好刚,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彬,男,1965年12月22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自由,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杨淑平,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好刚、李朝彬与被上诉人张彩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好刚、李朝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常好刚、李朝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