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承立与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杜清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承立,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杜清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2民初362号原告:申承立。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依山新居物业楼下3号。法定代表人:杜清海,职务:经理。被告:杜清海,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原告申承立与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杜清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洪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承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杜清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申承立诉称,2014年、2015年期间原告带着一班人受雇于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兖州新人民医院工地从事种植苗木花草,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给付了部分工人工资。2016年1月7日向被告公司要账,被告公司出具了48530元的欠款证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人工费48530元。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杜清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2014年5月份,原告带领一班人受雇于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兖州区新人民医院工地种植苗木花草,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了部分人工费,下欠22910元。2015年4月份继续施工,欠人工费25620元。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拖欠4853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未给付。2016年1月7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证明,该证明载明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48530元,该证明加盖了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2016年1月13日,原告以被告拖欠人工费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人工费4853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杜清海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只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诉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来认定的,所有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出具的欠款证明能够证明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申承立债务48530元的事实。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付人工费4853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杜清海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属自行处置其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由其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申承立人工费48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济南清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