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肖立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肖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立强,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立强给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共计6个月期间孩子抚养费27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立强将案件款2700元交来本院,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红梅。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共计6个月孩子抚养费27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寇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