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可剑与夏晓文、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剑,夏晓文,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19号原告陈可剑。委托代理人何盛元,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晓文。委托代理人柳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东嵊路4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原告陈可剑与被告夏晓文、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可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陈可剑承担。审 判 员 戴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梅盟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