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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8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汇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154号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80244XXXX。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皓,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汇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5号3号楼904室。法定代表人吉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