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鲁执字第29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晓华与呼尼苏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华,呼尼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阿鲁执字第291-1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华,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呼尼苏图,男,蒙古族,公务员。本院对陈晓华诉呼尼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阿鲁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铁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呼尼苏图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等手续。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莽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