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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南通市第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希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第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139-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陈子和,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希君,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希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第2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