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龙国庆与牛合彬、牛颖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国庆,牛合彬,牛颖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民初377号原告龙国庆,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合彬,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牛颖超,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龙国庆诉被告牛合彬、牛颖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莉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国庆、被告牛合彬、牛颖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国庆诉称,2015年12月20日18时,被告牛合彬到原告家里声称要找原告岳父要账,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随后原告报警求助,被告牛颖超赶到后,再次对待在警车上的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右眼眶骨折。后经调解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1314.66元、误工费4600元、护理费2250元、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00元、交通费300元,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超过8000元的部分放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牛合彬辩称,2015年12月20日,其去找韩国平、韩亚飞要工资款,此二人是原告的亲戚,韩国平就住在原告龙国庆家,因未找到韩国平,被告牛合彬与原告发生口角,龙国庆拿刀要砍被告,被告为保护自己,双方都有动手打对方的行为。其儿子牛颖超没有打原告,被告牛合彬打原告是由于自我的正当防卫才伤到原告,故不应当赔偿。被告牛颖超辩称,同意牛合彬的意见,其没有动手打原告,故不应当赔偿原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牛合彬到安阳市文峰区北头道街49号龙国庆的家中找到龙国庆,声称要找龙国庆的岳父要账,龙国庆以其本人不欠牛合彬钱为由,让牛合彬离开其住所,牛合彬拒不离开,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将龙国庆带上警车,牛合彬的儿子牛颖超赶到后,对警车上的龙国庆进行殴打,后被现场出警民警劝阻。经查,龙国庆右眼眼部被牛合彬殴打致伤,牛合彬下巴及嘴唇被龙国庆殴打致伤。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分别作出安公文峰(治)行罚决字(2015)0096号、0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牛合彬违法行为严重,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400元;牛颖超违法行为一般,决定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亦对龙国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龙国庆行政拘留六天。原告龙国庆因右眼外伤,先后在安阳市眼科医院、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安阳市中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323.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龙国庆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医疗费票据、收费清单、处方笺,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牛合彬与原告龙国庆因口角发生互相殴打行为,龙国庆右眼眼部被牛合彬殴打致伤,有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牛合彬应对原告因伤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予以赔偿。原告的伤情非被告牛颖超造成,故被告牛颖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牛合彬辩称其系正当防卫,不应赔偿原告,该辩称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受伤后,到医院进行门诊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1323.6元,提交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右眼外伤仅在门诊检查治疗,且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亦对原告龙国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龙国庆行政拘留六天,原告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住院治疗,主张伙食补助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相关规定,营养费本院确认140元(20元×7天)。根据原告就医检查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40元为宜。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50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牛合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龙国庆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3.6元;二、驳回原告龙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龙国庆负担20元,被告牛合彬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