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罗伟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389号罪犯罗伟,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紫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1)呈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伟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三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伟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