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长沙华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佘斌、敖红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华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佘斌,敖红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被执行人佘斌。被执行人敖红展。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佘斌、敖红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佘斌、敖红展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佘斌、敖红展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