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菊与被告杜思其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菊,杜思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07号原告王明菊,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委托代理人王丹,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系原告王明菊之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思其,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菊与被告杜思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0元,由原告王明菊负担。审 判 长  张新云审 判 员  龚 宽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