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詹献平与潘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献平,潘子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45号原告:詹献平。被告:潘子凤。原告詹献平为与被告潘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2880元(已计算至2015年11月3日,以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3日,被告潘子凤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詹献平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利息按每月壹分贰厘计,借期壹年。借款人:潘子凤2012.11.3廖梅香”借款后,被告潘子凤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日止,剩余本息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子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詹献平借款本金2万元及从2014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潘子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潘子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 婧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陈月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