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严卫与李华青、侯志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严卫,李华青,侯志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严卫,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青,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志凡,男。上诉人黄严卫与被上诉人李华青、侯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严卫,被上诉人李华青、侯志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黄严卫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对李华青、侯志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严卫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对李华青、侯志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黄严卫撤回上诉;二、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黄严卫撤回对李华青、侯志凡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黄严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黄严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