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2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与唐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333-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住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被执行人唐彬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商调初字第00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6044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要求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要求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商调初字第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柳心宽执行员 洪文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