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特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贺锦娟与朱生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锦娟,朱生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597号原告:贺锦娟,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生情,男,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贺锦娟诉被告朱生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贺锦娟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朱生情,贺锦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锦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锦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