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贺锦娟与朱生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锦娟,朱生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597号原告:贺锦娟,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生情,男,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贺锦娟诉被告朱生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贺锦娟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朱生情,贺锦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锦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锦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