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43号原告章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原告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