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罗立新与尹新颖、湖南雅丰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新,尹新颖,湖南雅丰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君悦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罗立新。被执行人尹新颖。被执行人湖南雅丰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尹新颖。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君悦幼儿园,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尹新颖。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3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尹新颖、湖南雅丰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君悦幼儿园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新颖、湖南雅丰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君悦幼儿园银行存款2006772.1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006772.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