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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刘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特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郭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刘爽,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申请人刘爽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3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