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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周田彬、王一×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周一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7刑初18号公诉机关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田彬,无业。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崔云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庆豪。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辩护人花新乐,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益豪。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被告人周一,无业。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才罪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6)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周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田彬及其辩护人崔云玲、被告人王庆豪及其辩护人花新乐、被告人王益豪、被告人周一及其辩护人刘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于明庄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酱油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2013年7月份,王益盛(另案处理)参与其中,2014年2月份被告人王益豪参与其中。四人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冒用“家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家乐”牌鸡精调味料,冒用“美极鲜味汁”商标,生产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王益盛四人每天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6月18日,四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437笔,销售额664252元。2015年6月18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大队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太太乐”鸡精、“家乐”鸡精、“美极鲜味汁”酱油若干,扣押产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酱油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四人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冒用“美极鲜味汁”商标,生产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四人每天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8月17日,四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72笔,销售额125232元。2015年8月17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家乐”鸡精、“美极鲜味汁”酱油若干以及焦糖色、电子秤等原料设备,扣押的“美极鲜味汁”酱油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2015年8月20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周田彬通过“调货”的方式,让被告人王庆豪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共计15笔,销售额47380元。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周一,在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周一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大乐”鸡精,掺杂的、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9月10日,三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2笔,销售额4900元。2015年9月10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太太乐”鸡精若干以及包装纸箱等原料设备,扣押的“太太乐”鸡精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王庆豪、周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9月30日,被告人王益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11月3日,被告人周田彬被抓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周一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田彬有期徒刑7年至9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庆豪有期徒刑7年至9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益豪有期徒刑3年至6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一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田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均辩称系为被告人周田彬打工,事先不知道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周田彬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田彬所使用的原材料均系市场上正规销售的产品,其行为系以次充好,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庆豪的辩护人辩称:一、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被告人王庆豪只涉嫌假胃注册商标罪,而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被告人的产品均是用其他品牌的大包装产品换装成了太太乐、家乐、美极鲜味汁的小包装产品。该行为不符合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特征。2、关于被告人王庆豪生产、销售的“太太乐”鲜味宝亦非伪劣产品,且数量货值很少。3、检察院认定的被告人王庆豪的涉案数额有误。4、被告人王庆豪在主观上是假冒他人商标生产销售鸡精和鲜味宝等产品以牟取暴利。二、本案公诉人所举证据中的鉴定单位、鉴定内容与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关联性。鉴定程序及鉴定主体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无效应予以排除。三、被告人王庆豪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酌情对王庆豪从轻、减轻处罚。1、被告人王庆豪是1995年8月6日生人,截止2013年8月6日前,其未满18周岁。对于这段时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庆豪是被教唆而实行犯罪行为的。其主观恶性不大,其生产的产品也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有限。3、被告人王庆豪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涉嫌犯罪的事实,其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积极。4、被告人王庆豪是初犯,在本案之前从未有过犯罪纪录。5、被告人王庆豪在犯罪活动中所获收益较少。被告人周一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周一年龄较小,法制观念淡薄,此次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二、被告人周一犯罪时间不长,涉案犯罪数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帮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于明庄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酱油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2013年7月份,王益盛(另案处理)参与其中,2014年2月份被告人王益豪参与其中。四人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冒用“家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家乐”牌鸡精调味料,冒用“美极鲜味汁”商标,生产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王益盛四人每天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6月18日,四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437笔,销售额664252元。2015年6月18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大队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太太乐”鸡精、“家乐”鸡精、“美极鲜味汁”酱油若干,扣押产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酱油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四人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冒用“美极鲜味汁”商标,生产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四人每天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8月17日,四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72笔,销售额125232元。2015年8月17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家乐”鸡精、“美极鲜味汁”酱油若干以及焦糖色、电子秤等原料设备,扣押的“美极鲜味汁”酱油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2015年8月20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周田彬通过“调货”的方式,让被告人王庆豪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共计15笔,销售额47380元。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周一,在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周一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大乐”鸡精,掺杂的、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9月10日,三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2笔,销售额4900元。2015年9月10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太太乐’’鸡精若干以及包装纸箱等原料设备,扣押的“太太乐”鸡精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王庆豪、周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9月30日,被告人王益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11月3日,被告人周田彬被抓获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刘一、牛、冯、袁、宋一、高、张一、刘二、吴、张二、石、王二、宋二、胡一、何、胡二、刘三、张三、唐一、邓、周二、李一、赵、韩、曹、殷、王三、李二、唐二、朱、苏的证言及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2、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公告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相关单位的鉴定书及营业执照、相关产品商标注册证、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公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3、托运单、仓储合同、收取货款收据等书证及相关物证照片;4、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6、四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主体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被告人王益豪在产品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被告人周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其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田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庆豪部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上述情节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四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无法律及事实依据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田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被告人王庆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被告人王益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被告人周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随案移送的赃款1300元及电子秤、封口机、打包机等物品(以移送清单为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汪卫军审判员  靳加伏审判员  李洪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