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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42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军审 判 员  刘 成人民陪审员  赵菲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