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42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军审 判 员 刘 成人民陪审员 赵菲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