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发猜、邓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发猜,邓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928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杨昌栈。被执行人李发猜。被执行人邓美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行审字第100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发猜、邓美红计划生育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发猜、邓美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李发猜、邓美红缴纳执行款101896.00元;二、案件执行费14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发猜、邓美红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发猜、邓美红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发猜、邓美红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发猜、邓美红外出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发猜、邓美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发猜、邓美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