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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马文秀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秀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秀,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岔路口镇新生村泡子南屯*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秀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文秀于2011年6月6日在德惠市建设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自2011年7月4日至2014年4月20日止,累计透支人民币15279.00元,截止2014年12月22日累计欠款本息26504.00元。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马文秀将透支本息还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文秀之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文秀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文秀于2011年6月6日在德惠市建设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自2011年7月4日至2014年4月20日止,累计透支人民币15279.00元,截止2014年12月22日累计欠款本息26504.00元。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马文秀将透支本息还清。于2015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文秀的供述,证人证言,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证明,还款明细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马文秀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已全部归还透支本息,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文秀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