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安华与张继新、饶三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安华,张继新,饶三莲,张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39号原告曹安华。被告张继新。被告饶三莲。被告张翠英。原告曹安华诉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张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安华诉称,2015年1月4日,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约定2015年11月底归还。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催讨,被告张继新、饶三莲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张翠英为债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曹安华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自2015年11月3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翠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张翠英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曹安华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款人张继新及担保人张翠英出具的借条,证明张继新向原告曹安华借款8万元,并约定2015年11月底还清,张翠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证据三、原告曹安华申请法院调取张继新、饶三莲婚姻登记资料,证明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张翠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原告曹安华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张继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曹安华人民币捌万元整,2015年11月底还清,张翠英在借条上签署“担保人:张翠英”。此款系被告张继新在出具借条的两年多前因做生意缺乏资金所借,借款时约定月息三分,被告张继新付息两个月之后即未在付款。2015年1月4日原告曹安华向被告张继新催讨时张继新出具上述新借条。后经原告曹安华多次催讨,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张翠英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原告曹安华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自2015年11月3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翠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张翠英承担。同时查明,张继新与饶三莲于2011年5月26日在赤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7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曹安华与被告张继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继新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还本付息。该借款系张继新与饶三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饶三莲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清偿之责。被告张翠英对本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继新、饶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曹安华借款8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此借款自2015年12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张翠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00元,由被告张继新、饶三莲、张翠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日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