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邢士国与郭芳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士国,郭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邢士国,居民。被执行人郭芳青,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士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芳青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郭芳青所有的在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辋信用社账号62×××32的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旭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玉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