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1财保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加银与洪亮、魏然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加银,洪亮,魏然,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财保118号之一申请人王加银。被申请人洪亮。被申请人魏然。被申请人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矿山路22号155栋。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申请人王加银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保全措施。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加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查封(帐户:工商银行徐州云龙支行1106020219210193423)。二、解除对申请人王加银名下位于本市泉山区奎山中街XX室房产[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