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2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健诉杜子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杜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2005-1号申请执行人杨健,男。被执行人杜子建,男。上列申请执行人杨健与被执行人杜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8364.8元,利息25232元(以本金7836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4%计算,暂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837元,执行费1370元,以上共计106803.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子建的银行存款10680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