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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13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叶建熙,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