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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石某申请执行时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时某。本院在执行(2015)尉执字第611号石某申请执行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石某对被执行人时某享有63477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宪科审判员  徐全龙审判员  张 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