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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杰,周国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潘龙杰,男。被执行人周国干,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文旭东申请执行唐能斌等26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国胜等8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国干在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松分社XXX账户上的存款136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