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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隆昌县金鹅镇天杰广告设计制作中心与泸州市同展广告责任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昌县金鹅镇天杰广告设计制作中心,泸州市同展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3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隆昌县金鹅镇天杰广告设计制作中心,住所地隆昌县。组织机构代码:L5995456-5。被告泸州市同展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组织机构代码:32708989-5。原告隆昌县金鹅镇天杰广告设计制作中心与被告泸州市同展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隆昌县金鹅镇天杰广告设计制作中心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泸州市同展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1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泸州市同展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1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泸州市同展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1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原告所有的用以提供担保的川K708**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加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