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6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海玲与胡小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玲,胡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128号原告杨海玲,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小明,男,32岁,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万家福超市。本院在审理杨海玲诉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海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海玲负担。审判员 赵振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