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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海玲与胡小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玲,胡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128号原告杨海玲,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小明,男,32岁,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万家福超市。本院在审理杨海玲诉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海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海玲负担。审判员  赵振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旭 百度搜索“”